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沭阳县多项制度强化项目资金监管

发布时间:2008-10-14 作者:沭阳政府办 来源:市政府办公室信息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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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一是法人负责制。由资金使用单位的法人从项目的组织、规划、计划、实施到检查验收全过程参与并直接负责。
  二是监理制。资金额度在规定标准以上,必须聘请质监部门根据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在现场进行签证,出据质量验收报告。
  三是招投标制。对1万元以上的工程投资和机器设备购置,严格实行招投标管理。
  四是跟踪检查制。监管部门定期不定期深入项目实施单位对工程进度、质量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,提出检查报告和拨付资金的建议。
  五是评审制。对已组织实施的工程项目,由县相关部门牵头对工程进度和质量进行评估,出据评估报告。
  六是竣工验收制。已完工项目由市政府验收小组验收,全部达标后支付剩余项目工程款。
  七是责任追究制。在工程验收使用的1-3年内,出现质量和技术方面的问题,追究项目主管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全部责任。
  八是资产移交制。对已竣工验收的项目工程和已形成的资产,由项目施工单位按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登记造册,移交项目主管单位。(沭阳政府办)
  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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